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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育教学基础》(小学版,教育法规基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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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 教育法规基础
法律名称 考核知识点
一、
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︾ 1. 我国的教育方针(第五条)
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,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 √
2.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(第八条)
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 √
3.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(第十七条)
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。
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。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、教育形式、修业年限、招生对象、培养目标等,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。 √
4.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(第二十条)
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。
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,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。 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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