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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濮阳市2017届高三三模语文试卷及答案
河南省濮阳市2017届高三第三次模拟考试
语文试题
本试题卷分第Ⅰ卷(阅读题)和第Ⅱ卷(表达题)两部分。考生作答时,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(答题注意事项见答题卡),在本试题卷上答题无效。考试结束后,将本试题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。
第Ⅰ卷 阅读题
一、现代文阅读(35分)
(一)论述类文本阅读(9分,每小3分)
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1-3题。
礼是植根于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社会土壤上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,而礼治则是依赖这种体系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。孟德斯鸠曾谓中国古代“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”,此乃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。引礼入法,意味着礼治的精神和原则贯彻于法律,完成了传统社会礼治秩序构建的重要一环,达至“礼法社会”模式的形成。由于礼本身所具有的义理内涵,更使得这种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的“礼法社会”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。
礼本身所具备的道德规范意义不仅使引礼入法成为可能,更使得这个过程顺理成章水到渠成。道德与法律共同肩负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,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。任何一种法制文明都必须面对并解决两者关系问题,引礼入法则是传统中国的解决方案:以道德精神挈领和改造法律,并直接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。我国古代民事立法极不发达,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,主要依靠礼,“礼达而分定”。蔡元培说:“我国古代有礼、法之别。法者,今之所谓刑法也;而今之所谓民法,则颇具于礼。”国家法制层面,德主刑辅、出礼入刑成为精神原则;社会生活层面,由于礼兼具了感召和约束双重功能,礼的权威性的提升,为民间社会构建良风美俗、自然和谐的道德秩序提供了可能。
法家只迷信暴力,完全无视道德教化的功能,故其律以严刑峻法著称。唐律因“一准乎礼”,而“得古今之平”。这个“平”,一方面表现为德主刑辅,礼刑互济,使得法律的重刑主义色彩全面消退,立法上宽严适中,公允平缓。另一方面,与“骨肉可刑,亲戚可灭”的法家立场不同,儒家以家族为本位,重人伦孝道亲情。唐律中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以及亲亲相隐、存留养亲等制度体现出礼的精神,弘孝敦伦,原情循理,无疑具有积极的义理价值成分。
西周礼治在司法领域提倡慎刑恤狱;主张罪疑从轻、从赦;提出了“中道”“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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