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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江南十校2018年高三二模语文试卷
一、现代文阅读
(一)论述类文本阅读
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下面小题。
简单回顾一下华夏法制史,我们会发现,从《尚书》确立的“罪疑惟轻,功疑惟重;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司法原则,到宋代对法官“失出人罪”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,再到清代繁复的“审转”制度设计,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一种核心价值观:慎刑。
清代的“审转”是一项层层复审的司法制度,张晋藩在《中国法制通史》中说:“徒刑以上(含徒刑)案件在州县初审后,详报上一级复核,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,层层审转,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。”清代审级之多,为历朝之冠,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州县一府一臬司一督抚四级复审,而且“审转”是主动性、强制性的,不管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诉,都需要走完四级审讯。这样的制度设计,初衷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冤案,但由于所有徒刑以上案件都要层层“审转”,导致实际上的复审往往流于形式,如同走过场。
相比之下,宋代实行的“翻异别勘”更加接近现代司法的复审制度。今日多数国家的司法都实行三审终审制,一般来说,二审与三审的启动,以被告人是否提起上诉为准。宋代的。翻异别勘”也是如此:在庭审程序结束之后,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(相当于提出上诉),则重组法庭,重新庭审。换言之,“翻异”是启动“别勘”的触发机制。不翻异,则不需要别勘。
犯人若称供词属实,则亲笔签押,录问程序至此完成,案子将进入下一个程序。但犯人在录问之启也可以喊冤翻供,一旦喊冤,法院必须马上申报上级法司——提刑司,由提刑司委派法官重新开始庭审,为避免复审受到原审所在地政府的影响,往往要借调其他帅叫作“差官别推”。
有些案情重大、复杂的案子,在走完“差官别推”程序之后,被告人还会喊冤,这种情况下,就需要从邻路的州府借调法官来复审了。有一段时间,宋政府考虑到邻路的州府可能难以摆脱原审地的影响,还要求从隔路差官别勘。宋人防范司法作弊之周详,令人惊叹。
但是,“翻异别勘”的制度,必然会产生一个后果:被告人如果一次次翻供,司法机构只能一次次重组法庭,没完没了,一个案子审了几年、十几年,都无法完成终审。因此,从太宗朝开始,宋政府对“翻异别勘”作出了次数限制:“经三度断结,更有论诉,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。”即被告人只有三次“翻异别勘”的机会,类似于四审终审制。不过,在两种情况下,被告人可以不受三次别勘的次数限制:一是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;一是被告人声称其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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